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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
發布時間:2021-06-09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

(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保障黨員、群眾行使監督權利,維護黨員、干部合法權益,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貫徹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要求,依規依紀依法處理檢舉控告,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


  第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認真處理檢舉控告,回應群眾關切,發揮黨和國家監督專責機關作用,保障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為黨風廉政建設、社會和諧穩定服務。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以下行為,有權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檢舉控告:


  (一)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


  (二)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


  (三)其他依照規定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違紀違法行為。


  第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處理檢舉控告,鼓勵支持檢舉控告人客觀真實地反映情況。


  (二)依規依紀依法。按照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以及信訪工作有關規定處理檢舉控告,引導檢舉控告人依規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問題。


  (三)保障合法權利。貫徹“三個區分開來”要求,既保障檢舉控告人的監督權利,又查處誣告陷害行為,保護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


  (四)分級負責、分工處理。按照管理權限受理檢舉控告,建立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等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 建設覆蓋紀檢監察系統的檢舉舉報平臺,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暢通檢舉控告渠道,規范處理檢舉控告工作,及時發現問題線索,科學研判政治生態,更好服務群眾。


  第二章 檢舉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第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接收檢舉控告人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的檢舉控告:


  (一)向紀檢監察機關郵寄信件反映的;


  (二)到紀檢監察機關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的;


  (三)撥打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控告電話反映的;


  (四)向紀檢監察機關的檢舉控告網站、微信公眾平臺、手機客戶端等網絡舉報受理平臺發送電子材料反映的;


  (五)通過紀檢監察機關設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對其他機關、部門、單位轉送的屬于紀檢監察機關受理范圍的檢舉控告,應當按規定予以接收。


  第八條 縣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明確承擔信訪舉報工作職責的部門和人員,設置接待群眾的場所,公開檢舉控告地址、電話、網站等信息,公布有關規章制度,歸口接收檢舉控告。


  巡視巡察工作機構對收到的檢舉控告,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負責任地接待來訪人員,耐心聽取其反映的問題,做好解疑釋惑和情緒疏導工作,妥善處理問題。


  建立紀檢監察干部定期接訪制度,有關負責人應當接待重要來訪、處理重要信訪問題。


  第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屬于受理范圍的檢舉控告,應當進行編號登記,按規定錄入檢舉舉報平臺。


  對涉及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應當定期梳理匯總,并向本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十一條 檢舉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權限實行分級受理:


  (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受理反映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中央紀委委員,中央管理的領導干部,黨中央工作機關、黨中央批準設立的黨組(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紀委等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檢舉控告。


  (二)地方各級紀委監委受理反映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同級黨委工作機關、黨委批準設立的黨組(黨委),下一級黨委、紀委等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檢舉控告。


  (三)基層紀委受理反映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同級黨委下屬的各級黨組織涉嫌違紀問題的檢舉控告;未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由該委員會受理檢舉控告。


  各級紀委監委按照管理權限受理反映本機關干部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檢舉控告。


  第十二條 對反映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檢舉控告,由設在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受理。地方紀檢監察機關接到檢舉控告的,經與設在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協調,可以按規定受理。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反映的以下事項,不予受理:


  (一)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途徑解決的;


  (二)依照有關規定,屬于其他機關或者單位職責范圍的;


  (三)僅列舉出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名稱但無實質內容的。


  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事項,通過來信反映的,應當及時轉有關機關或者單位處理;通過來訪、來電、網絡舉報受理平臺等方式反映的,應當告知檢舉控告人依規依法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或者單位反映。


  第三章 檢舉控告的辦理


  第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經篩選,對屬于本級受理的初次檢舉控告,應當移送本機關監督檢查部門或者相關部門,并按規定將移送情況通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于重復檢舉控告,按規定登記后留存備查,并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承辦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逐件登記、建立臺賬。


  第十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收到屬于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應當徑送本機關主要負責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收到反映本機關主要負責人問題的檢舉控告,應當徑送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


  對屬于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不得瞞報、漏報、遲報,不得擴大知情范圍,不得復制、摘抄檢舉控告內容,不得將有關信息錄入檢舉舉報平臺。


  第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收到屬于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應當及時予以轉送。


  下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對轉送的檢舉控告,應當進行登記,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或者轉辦工作。


  第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對收到的檢舉控告進行認真甄別,對沒有實質內容的檢舉控告或者屬于其他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在溝通研究、經本機關分管領導批準后,按程序退回信訪舉報部門處理。


  監督檢查部門對屬于本級受理的檢舉控告,應當結合日常監督掌握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適當了解,經集體研究并履行報批程序后,以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等方式處置,或者按規定移送審查調查部門處置。


  第十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應當每季度向信訪舉報部門反饋已辦結的檢舉控告處理結果。


  反饋內容應當包括處置方式、屬實情況、向檢舉控告人反饋情況等。


  第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檢舉控告辦理情況的監督。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應當定期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第四章 檢查督辦


  第二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屬于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經本機關分管領導批準,可以發函交辦:


  (一)在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中,存在明顯違紀違法問題的;


  (二)問題典型、群眾反映強烈的;


  (三)對檢舉控告問題久拖不辦,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需要交辦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接到交辦的檢舉控告后,一般應當在3個月內辦結,并報送核查處理情況;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并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特殊情況需要再次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 對交辦的檢舉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經交辦機關分管領導批準,可以采取發函、聽取匯報、審閱案卷、檢查督促等方式督辦:


  (一)超過期限仍未辦結的;


  (二)組織不力、核查處理不認真,或者推諉敷衍的;


  (三)需要補充核查、重新研究處理意見或者補報有關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檢舉控告承辦機關對擬上報的核查處理情況,應當集體審核研究,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報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


  第五章 實名檢舉控告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檢舉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實姓名或者本單位名稱,有電話等具體聯系方式的,屬于實名檢舉控告。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可以通過電話、面談等方式核實是否屬于實名檢舉控告。


  第二十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提倡、鼓勵實名檢舉控告,對實名檢舉控告優先辦理、優先處置、給予答復。


  第二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實名檢舉控告,應當在收到檢舉控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實名檢舉控告人受理情況。重復檢舉控告的,不再告知。


  第二十七條 承辦的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應當將實名檢舉控告的處理結果在辦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檢舉控告人反饋,并記錄反饋情況。檢舉控告人提出異議的,承辦部門應當如實記錄,并予以說明;提供新的證據材料的,承辦部門應當核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實名檢舉控告經查證屬實,對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為國家、集體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紀檢監察機關可以按規定對檢舉控告人予以獎勵。


  第二十九條 匿名檢舉控告,屬于受理范圍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按程序受理。


  對匿名檢舉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檢舉控告人的筆跡、網際協議地址(IP地址)等信息。對檢舉控告人涉嫌誣告陷害等違紀違法行為,確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紀委監委批準。


  第三十條 雖有署名但不是檢舉控告人真實姓名(單位名稱)或者無法驗證的檢舉控告,按照匿名檢舉控告處理。


  第六章 檢舉控告情況的綜合運用


  第三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定期研判所轄地區、部門、單位檢舉控告情況,對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頭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工作建議,形成綜合分析報告,報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必要時向同級黨委報告。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點以及檢舉控告反映的熱點問題,開展專題分析。


  對問題集中、反映強烈的地區、部門、單位,可以將相關分析情況向有關黨組織通報。


  第三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巡視巡察工作機構要求,及時提供涉及被巡視巡察地區、部門、單位的檢舉控告情況。


  第三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工作中應當對檢舉控告情況進行收集、研判,綜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監督單位政治生態情況和被監督對象的思想、工作、作風、生活情況,提高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三十四條 對檢舉控告較多的地區、部門、單位,紀檢監察機關經了解核實后,發現有關黨組織或者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問題的,應當向其提出紀律檢查建議或者監察建議,并督促整改落實。


  第七章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 檢舉控告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違法的行為提出檢舉控告;


  (二)申請與檢舉控告事項相關的工作人員回避;


  (三)對受理機關以及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提出檢舉控告;


  (四)因檢舉控告致其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護申請;


  (五)檢舉控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按規定獲得表揚或者獎勵;


  (六)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檢舉控告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如實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況和證據,對檢舉控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夸大、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二)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損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個人的合法權利;


  (三)接受黨組織、單位的正確處理意見,不得提出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要求;


  (四)對反饋的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保密;


  (五)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被檢舉控告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正確對待檢舉控告,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習慣在受監督和約束的環境中工作生活;


  (二)相信組織、依靠組織,配合做好了解核實工作,實事求是說明問題,不得對抗審查調查;


  (三)尊重檢舉控告人和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人員,不得進行打擊報復;


  (四)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 被檢舉控告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被檢舉控告的問題作出說明、辯解;


  (二)基層黨組織討論決定對自身處理、處分時,可以參加和進行申辯;


  (三)申請反饋核查處理結論;


  (四)對所受處理、處分不服的,可以申訴或者申請復審;


  (五)對受理機關以及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提出檢舉控告;


  (六)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章 誣告陷害行為的查處


  第三十九條 采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屬于誣告陷害。


  認定誣告陷害,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黨委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批準。


  第四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檢舉控告的分析甄別,注意發現異常檢舉控告行為,有重點地進行查證。屬于誣告陷害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誣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從重處理:


  (一)手段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嚴重干擾換屆選舉或者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三)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強迫、唆使他人誣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將查處的誣告陷害典型案件通報曝光。


  第四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通過誣告陷害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利益,應當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


  第四十四條 對被誣告陷害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紀檢監察機關、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開展思想政治工作,談心談話、消除顧慮,保護干事創業積極性,推動履職盡責、擔當作為。


  第四十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區分誣告陷害和錯告。屬于錯告的,可以對檢舉控告人進行教育。


  第九章 工作要求和責任


  第四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中,應當強化宗旨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注意工作方法,對于不予受理事項或者不合理訴求做好解釋說明,不得自以為是、盛氣凌人,不得漠視群眾疾苦、對群眾利益麻木不仁。


  第四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檢舉控告保密制度,嚴格落實保密要求:


  (一)對檢舉控告人的姓名(單位名稱)、工作單位、住址等有關情況以及檢舉控告內容必須嚴格保密;


  (二)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檢舉控告人信息轉給或者告知被檢舉控告的組織、人員;


  (三)受理檢舉控告或者開展核查工作,應當在不暴露檢舉控告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


  (四)宣傳報道檢舉控告有功人員,涉及公開其姓名、單位等個人信息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第四十八條 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回避決定由紀檢監察機關作出:


  (一)本人是被檢舉控告人或者其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被檢舉控告問題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檢舉控告問題公正處理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 檢舉控告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因檢舉控告而受到威脅或者侵害,并提出保護申請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提供保護。必要時,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商請有關機關予以協助。


  被檢舉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損害財產、名譽等打擊報復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五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核查認定檢舉控告失實、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


  (一)向被檢舉控告人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本人發函說明或者當面說明;


  (二)向被檢舉控告人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通報情況;


  (三)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五十一條 對因檢舉控告失實而受到錯誤處理、處分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在職權范圍內予以糾正,或者向有權機關提出糾正建議。


  第五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規依紀嚴肅處理;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私存、扣壓、篡改、偽造、撤換、隱匿、遺失或者私自銷毀檢舉控告材料的;


  (二)超越權限,擅自處理檢舉控告材料的;


  (三)泄露檢舉控告人信息或者檢舉控告內容等,或者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控告的組織、人員的;


  (四)隱瞞、謊報、未按規定期限上報重大檢舉控告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


  利用檢舉控告材料謀取個人利益或者為打擊報復檢舉控告人提供便利的,應當從重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所稱監督檢查部門、審查調查部門,指的是紀檢監察機關中履行監督檢查、審查調查職能的部門和跨部門組建的審查調查組。


  第五十四條 對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檢查、審查調查中發現的問題線索,審計機關、執法部門、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信訪舉報以外的問題線索的處理,其他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和國有企業、高校等企事業單位紀檢監察機構除執行本規則外,還應當執行黨中央以及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相關規定。


  第五十六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相關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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