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連云港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通過專家評審,規劃中對我市水域范圍內的禁養區、限養區和養殖區作了明確規定。
據悉,養殖水域灘涂規劃是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制度,是《漁業法》賦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漁業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同時也是漁民基本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具體體現。
此次規劃年限為10年(2016至2025年),規劃中對我市水域范圍內的禁養區、限養區和養殖區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將國家級對蝦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海洋特殊利用區(排污區)、港口、航道劃為禁止養殖區,這部分區域約53萬畝。將海洋公園、特別保護區和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實驗區、部分水庫等區域劃為限制養殖區,對養殖的規模、品種、方式和投入品等進行限制,較好地兼顧漁業發展與生態保護的平衡。將水庫養殖區、藕田綜合種養、低洼鹽堿地、沿海地區部分海水池塘灘涂等區域劃為臨時養殖區。這部分養殖區域屬于臨時性質,在其原本設定的主體功能沒有啟動之前可以進行一定范圍和程度的水產養殖活動。規劃中還根據目前紫菜、貝類和海水網箱技術發展的實際,將水產養殖區域適度向淺海的較深水域拓展,大力發展陸基工廠化養殖、包括高密度工廠化循環水養殖等技術,使水產養殖“上岸下海”,實現水域灘涂制約集約化利用,提高利用效率,保持全市漁業生產的規模基本穩定。
市海洋與漁業局漁業處的工作人員說,禁養區內的水產養殖,由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限期搬遷或關停。限養區內的水產養殖,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達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限期搬遷或關停。禁止和限制養殖區內重點生態功能區和公共設施安全區域劃定前已有的水產養殖,搬遷或關停造成養殖生產者經濟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并妥善安置養殖漁民生產生活。
(內容來源:省沿海辦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