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海洋經濟促進條例》經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婁勤儉在會議結束時指出,要以《江蘇省海洋經濟促進條例》頒布為契機,依法處理好規劃與建設、發展與創新、開發與保護的關系,著力培育構建高水平開放型海洋經濟體系。
該條例是全國首部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屬于創制性立法。條例的制定,既為促進江蘇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也將為沿海省份相關立法提供有益借鑒。
《條例》共七章五十二條,以空間布局與產業發展為重點,以推進海洋經濟開放合作和科技創新能力建設為支撐,以加強生態保護、構建服務支持體系、強化安全生產等為保障,對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作出了較為全面的規范,并設定了一些創新性規定。例如,在空間布局方面,《條例》根據區域特征和海洋經濟發展現狀,規定“沿海地區應當加強海洋資源保護利用,推進港產城聯動發展,做強沿海海洋產業核心帶;沿江地區應當實施跨江融合發展,推動傳統優勢產業轉型升級,壯大沿江海洋產業支撐帶;其他地區應當推動海洋產業向內地延伸,加強涉海產能合作,拓展海洋經濟發展空間”;在統籌協調方面,《條例》規定省以及沿海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海洋經濟發展議事協調機構,其他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視情建立相應協調機制,負責協調涉海重大決策,統籌海洋經濟發展;在提高海洋經濟發展質量方面,《條例》設定了海洋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制度,以及海洋經濟示范區單位土地、海域面積投資強度和效用指標制度。
同時,《條例》在規劃編制與發展考核方面也作出了具體規定,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沿海、沿江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制定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規劃;規定分區域制定海洋經濟發展考核指標,并納入全省高質量發展綜合考核體系。
(來源:江蘇省自然資源廳網站)